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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探讨形象商品化的理论问题。从形象范畴入手,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将形象的范围界定为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形象,并对形象的特性及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然后对形象商品化现象从法学视角进行了条分缕析,认为形象商品化问题包含两个重要方面,一是知名形象中蕴含的对于公众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因为这种吸引力具有连带效应、持续效应等类似于名牌效应的多种实质性特征,笔者在本文大胆套用,驳斥了形象商品化权的客体是所谓形象商誉的片面提法,将其表述为类似名牌效应的“名角效应”。二是知名形象商业化开发的过程就是商品化者挖掘并拓展其名角效应的过程。这种过程是对知名形象在原有的表彰或娱乐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开发。随后推出形象商品化是相关主体利用知名形象的名角效应进行二次开发运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营销过程。最后对形象商品化的权利形态的各种学说进行了分析比较,尔后本文将其称为“形象权”。
在经过深入的理论探讨之后,从国内外两方面论证现行法律体系对形象商品化进行调整的可能性及限度。除肯定各部门法所发挥的一定调整作用之外,重点指出其调整的局限性。国内方面,从近年来关于形象商品化的司法实践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形象商品化问题的局限性,并对这些局限性进了原因分析。国外方面,从著作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外观设计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角度考察了外国关于形象商品化保护制度的立法例和相关的司法实践,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与缺陷。
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构建一种独立的形象权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证。既明确肯定了权利的性质和法律关系,又科学设计了权利的限制及期限。同时,本文对我国形象权立法的条件和进程作了一番思考。认为目前的立法条件并不成熟,但法学研究须进一步深入。只有在学理上早日设计出合理方案,并充分尊重公众的法律需求,形象权法律制度才能真正进入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