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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作为作为强制执行的有力补充,是我国目前有效缓解“执行难”的措施之一。但是我国的执行和解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执行和解的法律规范也不尽完善,这导致执行和解不能真正的发挥其功能,执行和解也会因为个案差别的关系,呈现出不同执行效果。目前,学界对执行和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法理论角度,从实证角度考量的研究较少,致使我们无法发现执行和解存在的真正问题,也无法探究执行和解中蕴含的法理价值。透过分析可以知道,在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的选择上没有绝对的“好”与“坏”,两种执行方式都是我国现阶段维护执行秩序的重要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就像是市场中的商品,当事人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衡量哪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更可取,更能够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从而选择作为实现权益的最优保障。选择强制执行或是执行和解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权的充分体现,通过论述可以知道,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不仅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而是更好的保障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充分执行,这里所说的执行不仅仅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也是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高效率配置,这是本文的论述主旨。本文将从从实证角度出发,通过调查A市G区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真实的执行案例来呈现执行程中真实情况,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对执行和解进行分析,推出执行和解产生的原因,从执行个案中得出执行和解所蕴含的法理价值,找出执行和解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维护执行秩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