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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非法取证现象,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文明性和科学化,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54条就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定了排除条件和程序违法后果两个必备要件,而法官对作为结果要件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裁量结果决定着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意旨是否能够实现。因此,深入研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条件,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运用规范研究、实证研究以及比较研究等方法,首先进行基本理论解读,回顾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确立的过程,并着重澄清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目标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要件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地位;其次,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现状进行初步考察,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再次,对美、德、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方法——“利益权衡”模式进行比较考察;最后,在前两项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构想。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理论分析。首先,以规范研究方法为切入点,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演进进行梳理,使行文具备合理的研究范围。其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英美两国排除规则的价值理论,挖掘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坚持怎样的价值选择,论述英国所主张的“司法公平说”符合我国的国情及现状,我国可以予以借鉴。这将是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价值判断的基础。最后,本章将分析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各要件的地位,特别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地位,为文章研究提供必要性基础。第二部分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实践考察及原因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及相关数据库检索,笔者粗略了解到整个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现状:庭审中几乎没有被告人及律师申请法庭对通过非法方式得来的物证、书证进行排除,很多实物证据法庭均是通过瑕疵证据的处理方式予以合法化转化的,真正能够排除的案例基本没有。笔者针对这一现象归纳出以下主客观层面的原因:其一,司法体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其二,证据立法不完善,印证证明模式及“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难度大大增加;其三,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立法用语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削弱了司法适用的可能性;其四,实质真实观并没有改变,司法机关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立法价值认知不足,甚至“曲意释法”。加之被告人的权利意识淡薄、辩护人的怠惰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立法意旨的顺利实现。第三部分为实物证据排除“利益权衡”模式的比较法考察。通过对美、英、德、加拿大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考察,归纳出“利益权衡”的不同模式:美国是实践意义的权衡模式;加拿大、德国则是规范层面的典型代表;英国在实物证据排除上走的是一种折中式道路。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条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一项价值判断,也涉及对“利益权衡”方法的巧妙运用,通过分析不同模式的特点,以期为我国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认定标准的构想。结合前面的分析结论,笔者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提出认定标准的构建建议。这面临着体制、观念及能力等方面的现实背景,因此笔者秉承“相对合理”的原则,选择性借鉴国外立法例,特别是英国对权衡规则的运用。在具体标准构建之前,笔者首先对我国运用“利益权衡”方法解决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问题的范围进行限定;其次根据我国特殊法治状况并综合域外经验,归纳出我国进行利益权衡需要考量的因素,然后对各种因素进行权重,确定位阶,为我国“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构建出一套动态的基础性原则和一系列较为具体的操作方法;最后在配套措施上,还要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加强上级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规范和案例指导以及对警察队伍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