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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谚“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演化出了被害人承诺的问题。被害人承诺作为一项正当化事由,包含着重要的刑法价值,对如何在维护刑法正义的前提下,实现人的自由决定权最大化起着重要的作用。被害人承诺作为一项正当化事由,虽然已经得到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但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还较为薄弱,我国刑法目前也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承诺案例把握不准,故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对其都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被害人承诺制度的研究能够唤起理论界和立法者对此的更多关注,并主张随着对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将被害人承诺立法。第一部分:简单介绍被害人承诺。首先,由于西方国家对被害人承诺制度的理论研究更为成熟,故简介西方国家对此问题的相关研究,其次,对被害人承诺在不同法系下的法律效果加以研究,并重点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和体系指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法律效果。第二部分: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根据。关于此问题目前的学术界是众说纷纭,形成了繁多的学说。本文通过比较各种学说的优劣,提出利益衡量说。利益衡量说对其他学说中的不足进行规避,并将其中合理性的部分加以吸纳。并对利益衡量的内容、主体和方法进行全面分析,深化利益衡量理论。第三部分:主要论述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主要分为被害人承诺成立的基础性要件和限制性要件两部分探讨。前者主要包括被害人承诺的主体限制,对被害人承诺的主观认识以及承诺的表示要件和时间要件。限制性要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横向的限制即法益范围的限制,被害人承诺的权益必须是个人有权处分的法益,二是纵向限制即侵害程度的限制,侵害行为应具有社会相当性。第四部分:基于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主要包括正当化根据和成立要件。在比较众多正当化根据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法益衡量说与社会相当性结合说。而推定承诺由于其承诺的特殊性,其在成立条件上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包含以下几项:处理事项的紧急性、求助被害人的目的性、被害人承诺的可能性和行为本身的社会相当性。第五部分: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讨。这一部分共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当前与被害人承诺理论相关的热点问题的探讨。重点分析了教唆及帮助自杀行为、医疗行为、安乐死和器官移植等社会热点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另一方面是对于我国被害人承诺的立法思考。首先阐述了我国被害人承诺立法化的积极意义。其次提出了对我国被害人承诺立法化的建议。笔者认为,应将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