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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竞合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合并。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缺乏关于想像竞合的明文规定,所以在理论上分歧较大。目前的学术成果大部分都是针对想像竞合犯的法律本质和处罚方法进行的研究,然而,无论是想像竞合的法律本质还是对其的处断原则,均是由其行为本质所决定的。因此,对想像竞合现象的认识,应当首先从行为的概念出发,然后推出其法律本质,进而确定对其应该适用的处断原则。本文就想象竞合犯的行为概念及判断标准、构成要件、法律本质及处断原则等多方面进行了阐述,认为想像竞合犯的实质是:客观上看似一个行为,实质上违反了数个刑法规范,引起了数个危害结果,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实质上构成数罪的情况,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全文共分七个部分,共计三万二千字,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外刑法理论对想像竞合现象的研究成果。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受苏联的影响确立的,然而我国的罪数理论又深受德日刑法理论之影响,在想像竞合犯的研究上,就切实体现了两种理论的冲击。此部分对俄罗斯、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中关于想像竞合的部分进行了对比介绍,以明确我国在相关问题上存在争论的缘由。第二部分,我国理论界对想像竞合的研究现状。此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学术界关于想象竞合之法律本质存在的学说,即实质数罪说、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说与处断一罪说。通过分析诸种学说的共同前提及理论分歧,认为学界都赞同将犯罪构成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但是其分歧在于对行为的概念及判断单复标准的不一致。第三部分,关于行为的理论。本部分着重介绍了关于想象竞合犯中行为概念及判断标准的各种学说,在对各个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只有犯罪构成才是判断行为个数的标准,想像竞合犯由于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因而是数行为。第四部分,想像竞合犯构成要件的特征。本部分主要分析了想像竞合犯危害行为的特征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数个客体,主观方面具有数个犯罪的故意。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在具体考虑问题的时候,必须将客观统一于主观,必须以行为人意志自由选择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并以意志选择行为及后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限度。行为人的意志选择应该既包含其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对象的过程,也包含其应当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对象的过程。刑事责任不仅要关注已然的行为及后果,更要注重造成这种危害行为及后果的选择意志即主观恶性,因为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犯罪行为的核心,它决定着行为的性质和范围。第五部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想像竞合犯。此部分首先介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即禁止对基于同一主观罪过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接着论述想像竞合犯是实质数罪,具有数个行为和数个罪过,因而对其进行数次评价并不违反重复评价原则,恰恰正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必然要求。只有将想象竞合犯认定为数行为构成数罪,对想象竞合现象的评价才是全面的、完整的、客观的、合理的,将想象竞合犯理解为数罪,不是重复评价,而是全面评价、完整评价。如果认定为一行为,必然只能评价想象竞合现象的一部分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第六部分,想像竞合犯之处断原则。此部分首先介绍了学术界主要的两种观点,即从一重处断和从一重重处断说,接着评述了这两种观点的不足与缺陷,认为从一重处断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从一重重处断则不具有再次从重处罚的依据——行为,因而这两种学说都无法给想像竞合犯以公正的处断,只有数罪并罚说才符合想像竞合的法律本质,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才能体现刑法的全面评价原则。第七部分,认定想像竞合犯为实质数罪的刑法意义。认定想像竞合犯为实质数罪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对想像竞合犯实行数罪并罚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亦为相当国家刑法所支持,认定想像竞合犯为实质数罪是区分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唯一途径,对想像竞合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全面评价原则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