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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信息公开制度是透明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前提和核心制度,对于强调参与性的现代公共治理模式意义重大,世界很多国家都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的潮流不可阻挡,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条例》的颁行使得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公民的知情权开始进入制度实践领域,“有效且无漏洞救济”的法治理念要求权利保障必须依托强力的司法审查制度,从充分保障公民信息相关权益出发,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具有不可替代的现代法治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分为信息公开诉讼和反信息公开诉讼,前者为一般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针对的是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行政行为,保障的是相对人的信息获取权益;后者则是针对公开主体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行政行为,保障的是因公开行为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信息控制权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指导下的知情权保障在行政诉讼法的体现,也为分权制衡原则基础上的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要求。随着《条例》的颁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开始了诉讼救济的制度实践,从运行将近两年的实践情况来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制度的实践不容乐观,突出表现为信息公开案件的立案难、胜诉率低,如果放任这些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病态现象发展下去,势必会使得《条例》确立的权益保障落空。 基于此,文章选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制度作为研究视角,在吸收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方法,积极回应信息公开热潮下所带来的诉讼救济困境,并对此作出合理的完善建议。概括而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建立在权利保障和利益均衡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域外制度实施的成功经验,充分结合我国信息公开的现实,通过宏观层面的引入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以及借助于知情权入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立法手段的配套制度跟进和微观视角的构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特点诸如不公开审理等程序的诉讼救济内部改进来全方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制度,切实保障相对人的信息相关权益。此外,为保障反信息公开诉讼中第三人的信息控制权,应当建立诉讼停止执行等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旨在防止因公开信息所引致的第三人不可回复的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