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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是对于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债务和营业重组,使其恢复正常运行,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作为困境企业复兴重生的一剂良药,引入我国后,为拯救处于危难中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数量多,而且诉求各有差异,如何对多方利益进行合理的均衡保护,是我国在重整实践一直在探索的问题。但是,在我国重整多方博弈的过程中,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始终是持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出发,尝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论文从四个方面展开,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主要介绍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必要性,破产制度价值追求经历了从债权人绝对保护模式到多元化利益均衡保护模式的演进,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就不值得保护了。在基于利益均衡保护的前提下,仍应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后,从两方面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做了论述,一方面是债权人保护符合我国破产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是相机治理理论的应有之义,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破产法中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债权人的保护也是重整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呼唤的,行政机关介入重整较为普遍和司法权对重整的干预不够审慎都是我们当前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其次,分析信息披露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关系,阐述了基于信息资源的非均衡分布,债权人需要对重整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但是其对信息掌握经常处于一种不充分的状态,对比出资人而言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该部分一并梳理了我国现行证券法和破产法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之规定,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之后提出了对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两条建议,即正确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滥用和完善对信息披露违法的制裁与救济。再次,分析了法院强制批准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影响,通过搜集和分析我国对强制批准制度的规定和实证中的案例,并指出法院在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时存在适用标准过低、清算价值标准导致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和司法介入缺乏程序规范等三大问题,并提出细化会商制度、明确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和确立程序规范三大建议。最后,分析债权人内部利益的均衡保护,整理了重整债权清偿的现状,并阐述目前债权人内部的四对矛盾,即转股债权人与非转股债权人的矛盾、大额债权人和小额债权人的矛盾、债券型债权人和非债券型债权人、关键供应商债权人和非关键供应商债权人,并尝试通过强化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完善转股的相关配套措施、打破债券的刚性兑付和适时引入必要清偿规则来寻找解决的路径。破产法域是一片壮阔的新大陆,而重整制度是其中巍峨的高峰,笔者尝试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一角切入,尝试去探索其中的美妙,并为之后的研究者留下些许经验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