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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新热点。近年来,我国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的保护状况仍不尽如人意。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共性与个性,阐述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先进之处,以求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梳理了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概况及法律体系;第二部分主要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讨论,分别从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历史沿革、两国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识以及两国对商业秘密界定的方法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和说明;第三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对中美两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叙述和归纳,另一方面则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进行了详细地研究;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中美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比较与分析,探讨了两者之间的异同,找出了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针对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没有专门的立法、现有立法不够周延、体例比较分散、内容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以及保护力度不强等缺陷,提出了转换现有立法模式、改变“零星”立法的做法,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时对相关配套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确立以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为中心,和与之相协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共同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最后,在综合比较研究中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时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1)明确以维护商业道德、倡导诚实经营、鼓励研究与革新等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2)科学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以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合理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3)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民商法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商业秘密保护法》成为普通民法之外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的一部特别法;(4)明确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广泛性。将《商业秘密保护法》调整的主体界定为一般主体,并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侵权主体的范围,将主体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5)增加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6)规定不应视为侵权行为的情形;(7)完善竞业禁止制度;(8)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合理借鉴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9)完善诉讼法、刑法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法律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