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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而存在的一个极其基础而且历史悠久的概念。民法中的占有是物权的表征,是物权的基础权能,在物权法领域具有基础性意义。然而占有概念在各国法律理论和立法文件中并无统一的定义。关于占有的性质,在各国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中有不同的认识和规定,主要包括事实说、权利说、折衷说、法律关系说、权能说等。我国《物权法》中单编对占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依然未能对占有的性质作出确认。本文共分四部分对占有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对各阶段、各地区研究成果的整理和比较,并进行学理上的分析,从各国学者对占有的定性及其演变着眼,联系我国的物权法,对占有的性质进行探讨,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法律应将占有的性质认定为事实,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占有定性为事实更有利于占有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第一部分论述占有性质的历史考察。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两大重要渊源,现代各国家地区民法中的占有制度的发展正是同时受到了这两大渊源的影响。追溯到渊源之中进行研究,历史地考察民法占有制度,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占有的性质。第二部分是对近现代各国家地区民法中的占有制度的比较研究。近代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都对占有制度进行了规定。本部分分别对其特点进行介绍并对其中占有性质的界定进行探究,借以认识在各立法环境之下立法者对占有性质的选择。第三部分论述了占有性质的学术理论。这一部分对围绕占有性质的理论争议之中最具代表性的几派学说——事实说、权利说、折衷说、法律关系说、权能说分别进行了论述,并通过比较的方法和法理学的方法对其进行了比较和评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民法之中的占有的性质进行论述。这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民法之中占有制度的发展以及其性质的界定;然后着重联系《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讨论我国目前物权法律体系之中的占有的性质;最后得出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占有定性为事实更有利占有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