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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如今已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我国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对遗失物限制适用善意取得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却做了回避处理。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关乎赃物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动态安全”之间作出的一种利益平衡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流通领域中的赃物因其本身的商品属性和物理属性与一般商品并无区别,其作为市场流通物的一部分是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在此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取得赃物,就产生了现实的赃物善意取得问题。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不仅关乎《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也与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与适用密切相关,特别是我国的司法追赃制度与实践。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和理论上的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在追赃实践中面临种种困局。如何破局?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研究状况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认为赃物限制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兼顾平衡了物之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动态安全”,应是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最佳选择,也是破解司法实践追赃困局的根本之道。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围绕赃物的善意取得提出问题,分析原因及其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最终在法律上确认赃物善意取得搭建制度框架,描绘设想蓝图,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司法的建议。第一部分首先由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引出我国司法机关在追赃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局,并深入分析造成追赃困局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即关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的理论上的争议和立法上的缺失。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再次引用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国内外关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在理论上的研究状况、立法现状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各种立法模式的利与弊,以资借鉴。第四部分通过探讨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积极意义,为构建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寻求理论和实践支持。最后一部分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为我国构建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勾画出设计蓝图,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并为原权利人在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框架下寻求一些司法实践救济路径,从而绘就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