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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的行为。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当中的一员,本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给予的更多的关注和保护。目前,虽然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我国国内,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均有日益加强之势。国际上为了引起人们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关注还特意于2000年将每年的11月19日设定为“防止虐待儿童世界日”。但是,现今儿童权益保护的情况并不是多么的乐观。国际研究曾经显示,全世界14岁以下的儿童遭受过虐待的至少有四千多万人。其中,儿时遭受过性虐待的女性约占20%,男性约占5~10%。同时,有近乎一半的儿童受到过身体虐待。此外,还有很多儿童受到过不同程度的精神虐待和忽视。有调查显示,在我国,目前约有4成儿童曾遭受到过不同程度和形式的虐待。尤其是近几年社会上相继爆发的儿童虐待案件,更加展露出儿童权益亟待保护的情势之危急。为此,众多学者、社会组织及普通群众在对虐童行为表达出强烈的愤慨和谴责的同时,也在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希望国家能尽快将虐童行为囊括进刑法规制的范畴,以严惩施虐者,还儿童一片美好、纯净的世界。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笔者对本国之法律有着无比深厚的情感。法律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和精准的价值导向更是令笔者深深的折服。所以,笔者也十分希望国家可以尽快通过制定与虐童行为有关的法律以更好的规制虐童行为,使儿童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虐童行为无法适用现有罪名对其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评价,故本应无罪。但是这种结果明显不能令人满意和信服。故本文以社会上近年来爆发的几例典型的儿童虐待案件为视角,具体分析基本案情,找出案件之争议焦点所在,并对虐童行为进行深层次的理论界定,再对虐童行为的类型进行细致的概括分析,同时对虐童行为用刑法加以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国外立法情况和相关资料的记载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试着提出对虐童行为入罪的初步构想和建议。其中,这主要结合了目前理论界学者们的两种主流观点:其一是认为应当对虐童行为独立增设“虐待儿童罪”一罪;其二是认为应当在现有条文下,即在原有罪名虐待罪的基础上,增加虐童行为的新条款,反对独立设罪。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均可为日后的立法提供借鉴参考,故笔者特将之总结出来,以期对日后相关刑事立法的推动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微薄力量,让儿童的权益切实得到我国刑事法律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