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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命力在于其批判性与实践性,道德理论不是教条亦不是空洞的说教,不能离开具体的利益关系来抽象思考道德与道德选择问题,应坚持道德的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本文以哈丁“救生艇理论”为例,反思极端状态下道德行为选择中的美德论与正义论的内在紧张及其平衡的可能。研究分别从仁爱、权利两个角度展开。在指出哈丁“救生艇理论”明显缺陷基础之上,通过引入道德行为选择境遇,揭示不同的境遇会有不同的道德行为选择,道德行为选择的方式与结果并不是唯一的,进而说明在不同的道德行为选择境遇中,仁爱与权利均有其限度。在上述理论的前提下,从仁爱角度出发,具体地就仁爱的普遍性、仁爱的层次性以及仁爱与自爱统一的可能性展开具体地论述,意在阐明仁爱作为一种美德应有其自身的限度,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定性,而不应是盲目的,且不应被滥用或者“过度消费”。另一方面,仁爱并不否认自爱,一个真正懂得爱的人会是那种在自爱之中也不忘仁爱,在仁爱之中也懂得自爱之人。从权利的角度来说,以维护个人正当权利为前提,将权利与道德境遇相结合,分析在不同的道德境遇之下权利的维护及其有限性,意在阐明在普遍的意义上他人或者社会是否有合理理由强制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或一些人)做出重大的牺牲乃至根本牺牲以及一个人在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或权益的同时在何种意义上应当兼顾他人利益,这是从权利角度出发所需要的考量和解决的问题。在文章的最后进一步将问题深化,探讨极端状态下仁爱与权利的冲突,辩证地看待极端状态下仁爱与权利的冲突,于对立之中把握其统一的可能性。在面临生命威胁的极端状态下,对于紧急避难权的使用前提及其规范性进行了阐明,意在说明紧急避难权的使用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定性及其限度。为了进一步明确所要说明的问题,本文就“泰坦尼克号”沉没事件中众人的行为选择,引出仁爱与权利在理论上的差异及实践上统一的可能性,说明在极端状态下仁爱与权利确实存在着冲突性,而且这种冲突是根本利益上不可两全的尖锐冲突。在哈丁的“救生艇”场景之中也许注定了我们需要面对悲剧性事件的发生。在此基础之上,从法的规范及德的规范中对极端状态中道德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行了说明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