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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耕地是一种兼具农产品生产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复合性资源。耕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耕地实现生产、生态双重功能的能力。然而,长期以来耕地的经营者——农民由于发展权受到严重的挤压,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倾向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耕地模式,因此导致耕地生态环境持续受损,从而引发水土流失、土壤结构破坏、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现行法律制度下各级政府仅凭传统行政手段已难以应对相关问题,完善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在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之后,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分领域重点完成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耕地生态补偿试点在多地陆续展开。与此同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也在积极探索中,但至今仍无实质性法规文件出台。新时代背景下,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需要学界系统思考并作出合理回应。本文从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实践出发,在充分梳理耕地生态补偿现有研究动态后,剖析目前研究成果的价值与不足,论证了耕地生态补偿的内涵、特殊性及其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并探究耕地生态补偿制度发展完善的相关法理依据。客观而言,我国目前耕地生态补偿立法和实践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缺乏明确依据、法律关系主体不明、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类型化不足、资金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在现实问题下,本文进一步探究耕地生态补偿现实困境的深层原因,比较并借鉴国外耕地生态补偿的先进模式和制度经验,进而提出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认为正外部性为耕地生态补偿的启动标准,同时可适当对负外部性进行补偿;确定国家为主要的补偿主体,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实施具体的补偿功能,发展权受到限制的地区及农民则为补偿受益主体;在耕地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面,提出应从耕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以及直接投入、机会成本两方面进行核定,通过运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差异性资金支付模式和多元化融资机制,以促进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