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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以下简称为“EEZ”)是介于领海与公海之间的特别水域。沿海国在该区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同时,理所当然地享有国家安全利益。随着海洋权益重要性的增加,各国军事力量在EEZ的非战争化运用也越来越多。近年来,他国在沿海国周围海域以“航行与飞越自由”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名义大肆开展军事利用活动,并已经扩展至EEZ海域及其上空。这无疑给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带来威胁。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下通称“《公约》”)对EEZ军事利用这一问题的规定是相当模糊的。只能从《公约》和相关国际法中寻找此类活动的原则,比如和平利用海洋原则、适当顾及原则等。但国际社会有关沿海国规制他国在其EEZ及其上空的国家实践表明了对待他国军事利用的立场。笔者在主张规制他国在一国EEZ开展非法军事利用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公约》在相关问题上的不足以及国家实践,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探寻我国应对的措施。本文除引言、结语,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概括论述EEZ的军事利用内涵。EEZ是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的特殊海域,在该区域的军事利用成为EEZ制度下剩余权利的一部分。海洋军事利用范围扩大到EEZ海域的同时,EEZ上空也成为EEZ军事利用不容忽略的内容。因此,EEZ军事利用应指在EEZ及其上空为军事目的所开展的除战争以外的活动。笔者主张未经沿海国允许而开展的军事性质的活动是非法的,但不完全禁止他国在沿海国EEZ的军事利用。第二部分,分析EEZ军事利用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中的依据与不足。《公约》给予非沿海国航行与飞越自由、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也明确规定EEZ存在剩余权利,但这不表示非沿海国可以在沿海国EEZ内进行军事侦察、军事测量等行为。国际法蕴含的和平利用海洋原则、适当顾及原则以及公平解决剩余权利原则,也是不允许在他国EEZ肆意从事这些活动的。然而,国际社会就一国是否有权在他国EEZ开展军事活动和军事利用的概念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原因可归结为:《公约》在EEZ制度上的军事利用概念模糊、EEZ上空军事利用立法缺失无法明确各国在军事利用上的权利义务;因军事活动产生争端的解决制度的缺失无法为争端当事方提供法律救济途径。第三部分,归纳分析相关国家规制他国在其EEZ军事活动的实践。在EEZ海域有澳大利亚规制他国船舶的海事识别制度,有日本、朝鲜的须经同意他国航行与飞越的实践,也有印度等国须经沿海国同意才能开展军事活动的立法等等;在EEZ上空有防空识别区等对他国飞行器的规制。这些做法都体现国际社会对他国在沿海国EEZ军事利用的态度,但它们却有着不同的合法性程度,也各有优缺点。第四部分,提出规制他国在其EEZ军事利用的新建议。EEZ上空的概念被《公约》忽略,但通过发挥其作用保护领空安全是不少国家的选择。当下各国空防区规则不一,造成诸多实践问题。完善、统一现有的防空识别区规则,能够充分发挥EEZ上空应有的法律地位,更有效地规制他国在其EEZ上空的军事活动。同时,毗连区作为EEZ的一部分,在该海域行使毗连区管制权,能更有效识别他国非法军事利用行为。第五部分,找出我国对EEZ军事利用的应有措施。为保护我国在EEZ权利的实现,有必要适当加强对我EEZ的军事利用,加强海军建设,完善非战争军事行动相关法律规范。应对他国在我国EEZ的军事利用,一方面还要建立综合海上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合法军事利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要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设立我国防空识别区和深化国家海洋局改革的角度,应对他国的非法军事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