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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迅速发展,为我们的交易带来了便利,不论是交易方式或是交易场所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然而,随之而来的一些负面现象也不容忽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买卖、恃强霸市等时有发生。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保护交易双方的权利,1997年刑法新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体现了立法的发展。然而,由于当时刑法对该罪名的规定尚不够详尽、具体,致使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让不少不法之徒有空可钻,未能发挥出法律应有的作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修改并进一步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增加了三种新的交易行为方式。不可否认,相较97年刑法,新的修正案有着显著的进步,但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缺乏对本罪进一步的司法解释,这无疑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困惑。基于此,本文以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具体的实践案例,对本罪现存的一些疑难问题展开了论述,文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部分,在分析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行为的涵义和程度的基础上,对该罪中的暴力行为和其他容易混淆罪名中的暴力加以区分。本文认为,应该将该罪中的暴力行为从对人身和财物造成的伤害程度两方面分别分析。通过对比分析,暴力对人身的程度以轻伤为限,对财物的程度以造成数额巨大的损失为限。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中暴力的界限时,本文重点比较本罪与抢劫罪、强奸罪的暴力行为的区别。第二部分,在分析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行为的涵义、表现形式和程度的基础上,探讨本罪的威胁行为与其他相关犯罪如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的威胁行为的程度没有上限的限制,但存在下限,即其下限应当高于其他侵犯“绝对权”的犯罪。针对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威胁行为,本文在比较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认为经济威胁除了要符合本罪一般威胁行为的要件外,还应当关注行为人威胁的目的以及相对人在受到威胁后采取的行为选择上的自由程度而认定。第三部分,通过深入探讨强迫交易罪中交易的内涵和外延(也即表现形式),分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三种交易行为,在此基础上,对与交易相关的问题提出看法,认为非法内容的交易、不具有相对合理对价的交易不能构成本罪,但非市场性交易应当属于本罪的交易范畴。最后一部分,理论结合实践,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解读现行刑法中“情节严重”的内涵,得出本罪“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本文认为“情节严重”应当是对各种情节的全面概括而非某一方面的规定,进而列举了强迫交易罪中“情节严重”的典型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