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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方咯的提出要求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权力的运行要走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但依法办事并不是简单的照章办事,法之理既,在法内,更在法外。对法治政府赖以使用的法治工具进行研究时,也要加强对行政裁量问题的研究。不授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裁量权,行政权力将无法正常运行。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行决定权,从其权力来源、特点、效力以及法律幅度内的选择均有独具的特征。行政裁量的存在既有其积极的作用,也有其消极的影响。其出路在于合理控制行政裁量。一方面,它发挥着提高行政效率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存在易被滥用等消极的影响。以往,学者们在对行政裁量危险性拉制的研究上,大部分精力被倾注到了立法和司法上。有学者提出:用立法为裁量设定细致的标准,但是我们知道裁量存在的原因正是由于立法的局限——立法没有能力确定裁量的细致标准。再者说,即使有了细致标准,在这个标准下,裁量还是存在,只是裁量的幅度变小了。有的学者还指出:需要强化司法审查。但是,司法审查的外部性决定了其效力的发挥还要借助于行政内部的机制,这也就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局限性。行政裁量的有效控制固然离不开立法,但行政裁量本身具有“人治”的某些特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最终还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完成的。基于此认识,从执法人员的多重角色分析入手,从补足行政人员理性、抑制自利性、责任行政等方面展开论述,走行政机关正当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尝试,有效防止行政裁量权负作用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