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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是刑事立法常见现象,也是探讨异常激烈的刑法理论问题。关于法条竞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条竞合的类型问题,二是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问题。由于理论界对此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断,纠缠不清,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该如何对法条进行选择,始终是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尝试从新的视角对法条竞合相关问题进行重新厘定与思考,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与想法,尤其是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笔者有一些不同于以往学者的见解,希望能够引起刑法学界的思考与注意。文章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法条竞合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在对中外各种定义与学说进行总结与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法条竞合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厘定,并明确了法条竞合的理论属性。其次,笔者对法条竞合的成因从规范与技术两个层面进行了探讨,深入揭示了法条竞合的本质内涵。最后,笔者对法条竞合的特征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以期能够对法条竞合有个更深入全面的理解。第二部分主要对法条竞合的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传统观点在对法条竞合进行划分时,要么没有明确其划分标准,要么有多重划分标准,因而显得特别混乱,且划分方法不科学,不利于理解与分析。笔者认为,法条竞合应从外延与内涵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划分。从外延上来划分,法条竞合有包容关系与交叉关系两种,从内涵上来看,所有相竞合的法条之间都可被划分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外延划分直观明了,有利于揭示法条竞合的不同形态;内涵划分则有利于揭示相竞合的法条间的本质不同,有利于我们分析各法条在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各自的利弊,从而为法条竞合的选择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思路。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即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问题。关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目前理论界观点非常不统一,且没有明文规定对该问题进行指导与规制,这是导致司法适用混乱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法条竞合在选择法条时应遵循的原理是看何种法条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最为全面、充分的评价,这是法条选择的出发点。在此理论基础上,笔者认为由于相对于一般法而言,特别法在犯罪构成的内涵方面规定的更为具体、充分,因而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能够对行为事实进行最为全面充分的评价,法条竞合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同时对于特别法的确定问题,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应从法条保护的社会利益与客观方面两个角度进行评定。在文章的最后,笔者还着重对“重法优于轻法”这一极具争议的原则进行了分析与批判,否定了其存在的法理依据,指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应严格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