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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来处分遗产的制度,也称死后信托制度。简言之,委托人或者被继承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财产后的遗产的分配、运用、给付以及管理等内容祥定于遗嘱中的制度。遗嘱信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遗产信托,而现代意义上的遗嘱信托则发端于英国的用益(use)制度,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有的功能而为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移植。遗嘱信托制度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遗嘱信托制度在国外的形成发展历史表明,其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克服完善原有继承制度的结果。我国尽管在2001年的《信托法》中有所提及,可以说,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是有遗嘱信托制度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并未真正起步。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每年以飞快的速度发展,国家富强、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同时,个人财富也在不断膨胀,而在这样的大形势下,我国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至今已有近30年的时间,已经与现在的社会发展尤其是个人财富迅速膨胀的时代不相适应。所以,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在没有其他配套制度或者其他配套制度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仅是存在于纸面意义上的遗嘱信托制度,故而对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以及在研究基础上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实为必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文章的第一章,笔者以一个简短案例的作为整个文章的引言,以说明遗嘱信托制度研究的意义与必要性。第二章,遗嘱信托的概述,该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遗嘱信托制度的起源发展,进而对遗嘱信托的定义、特点以及功能进行界定与分析。第三章,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从遗嘱信托制度法律关系的角度全面分析了遗嘱信托制度中的三方当事人。根据上述三个部分的分析,文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析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在最后提出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重点在于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文章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