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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扶贫模式运用到政府扶贫实践中,对政府而言,要求把传统的开发式扶贫模式转变为参与式扶贫模式。这个转变过程难度较大,因为二者存在赋权和发展主体地位的本质差别,具体表现为:目标设定和验收评审标准的差异,项目规划制定方式的差异,项目实施过程的差异,和资金管理灵活性的差异。笔者通过对财政扶贫资金参与式管理模式在广西和四川实践的调研后发现,是否真正采用参与式扶贫理念和方法,能否达到参与式扶贫的效果,关键在于政府是否赋权于民,那么这个转变的困难就提炼为赋权的困难。笔者将制约政府赋权的因素归纳为四项: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即考核、监督机制不合理;既有利益格局难以打破;参与式扶贫工作量大,基层扶贫系统人力物力不足;基层政府认为农民素质低,对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不信任。相应地,促进政府赋权的因素有三方面:占田占地矛盾易化解,项目进展更顺利;扶贫资金利用效率高,一分钱可当两分用;获得社区的认可和尊重,具有满足感和成就感。制约因素和促进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参与式扶贫模式在政府扶贫中应用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