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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专家和学者们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卢旺达国际刑庭)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卢旺达国际刑庭的属地管辖权涵盖卢旺达的领土,包括其地面和领空以及卢旺达公民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所涉邻国领土在内;二是属人管辖权仅限于自然人;三是管辖的罪行包含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违反《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四是属时管辖权涵盖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本文内容除去前言和结语共分四部分:
第一章卢旺达国际刑庭建立。本文首先阐述了卢旺达国际刑庭建立的背景,其次分析了建立该法庭的法律依据。分析了卢旺达国际刑庭建立的前提条件及建立的必然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卢旺达国际刑庭管辖权的效力范围。本章首先阐述了卢旺达国际刑庭管辖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指出卢旺达国际刑庭的管辖权,从国家主权角度来说,是来自卢旺达国家主权的让渡。然后阐述了卢旺达国际刑庭管辖权的效力范围: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事管辖权和属时管辖权。
第三章卢旺达国际刑庭管辖权的性质。通过与国际刑事法院、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国际刑庭)的对比论述了卢旺达国际刑庭管辖权的并行性和优先性。
第四章卢旺达国际刑庭优先管辖面临的挑战。本章从卢旺达国际刑庭向国内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和实践中普遍管辖权的应用两个方面来探讨卢旺达国际刑庭优先管辖面临的挑战,并从中得出结论认为,从国际刑庭规则的发展和实践上看,卢旺达国际刑庭管辖权的行使更趋向于并行性管辖,乃至补充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