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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基金是中国环境下的特殊产物,由于民间私募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保障和监管的缺失使得民间私募基金的发展遇到瓶颈,私募基金管理者不得不寻求其他合法化的途径,而信托公司正好提供了这样一种使私募基金“阳光化”的渠道。近年来,阳光私募基金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据2011年1月的初步统计结果显示,阳光私募基金的总体规模已超过1200亿元,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阳光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针对中高端收入人群的投资理财工具,它与一般的开放式基金差异较大,具有其较为独特的运作方式和盈利模式。
由于阳光私募基金时常取得令人吃惊的高收益,以至于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忽略其所承担的风险水平,而仅仅被高收益的华丽外表所蒙蔽。因此,本文以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为研究主线,首先,探讨了各种风险度量理论和方法,并选择了一种适当的方法来测算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其次,站在整体研究的层面,分析了阳光私募基金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是否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然后,根据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评估各阳光私募基金的绩效;最后分析了其绩效来源。
本文以数据为事实依据,根据一定的筛选条件,从Wind数据库共选取了63只阳光私募基金,对其进行了研究分析。首先,采用基于Cornish-Fisher扩展的VaR方法对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进行度量,正文中以CF-VaR代表风险。其次,构造基金投资组合,使用分组方法实证检验了阳光私募基金CF-VaR与收益的关系。最后,采用基于CF-VaR的RAROC指标评估了阳光私募基金的绩效,并对其绩效来源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与传统的理论不同,阳光私募基金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并未表现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特征,即高风险并未得到高收益的有效风险补偿;当市场上涨时,阳光私募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呈正相关关系,风险越高,收益越高,当市场下跌时,其风险与收益呈负相关关系,风险越高,收益越低;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比起单一收益率更能全面、客观地衡量基金的业绩,阳光私募基金按收益率排名和按RAROC排名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仅有少部分的阳光私募基金具备一定的选股能力,除极个别基金外,阳光私募基金基本不具备择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