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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通常法定财产制而言的,两者存在的目的都在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不同之处就在于,通常夫妻财产制适用于夫妻婚姻关系正常之时,而非常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时才得以适用,具有补充性的特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仅对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作出规定,而未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存在立法漏洞,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为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财产权利的需求已经从静态的占有转变为动态的使用、收益等,财产的来源渠道也甚是宽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许多以往难以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度已经难以解决夫妻之间新的财产纠纷。为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完善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立法,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无疑是必然之选。基于上述理由,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引出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论证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纳入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合理性。并列举境外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成熟经验,经过比较、分析、归纳以后,提出在我国构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设置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在这部分以两个典型案例来引出文章所要讨论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其中在阐述完案例后又对案例做了相关评析,并借助案例顺势分析了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关于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的进步意义以及存在的弊端,为后文提出的在我国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理论概述。这部分的内容包括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在我国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首先是对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定义做了阐述;然后提出了非常法定财产制具有法定性、补充性、可变性的特征;接下来是类型及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实现家庭保障功能,促进家庭稳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促成相关立法有效衔接的需要;最后还论证了在我国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切实可行性,首先有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其次我国相关立法也为设立该制度奠定了基础,最重要的是现今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在轰轰烈烈的进行中,此时正是建立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最好时机。第三部分是各国及地区有关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立法例,并作了分析归纳。这部分涉及到的立法内容包括各国及地区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类型、适用情形、适用的相关程序以及法律效力,并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归纳。第四部分是对设立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该部分的内容是在对前文几个部分的探究与分析之后得出的最终决策。提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构建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要选定立法模式,在直接立法与间接立法两种模式中笔者赞同选择直接立法模式;其次是关于立法种类,基于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仅选用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即可;最后是关于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这其中笔者对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应包含的法定事由、请求权人、程序设置、法律效力以及终止适用都做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