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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都先后进行了司法改革。改革的目标是便利民众接近司法,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了给我国人民法院的改革尤其是民事上诉审制度改革提供较为详细的借鉴资料,须要从广泛的视角对美国上诉法院标准制度进行审视。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美国律师协会对《上诉法院标准》的制订与推行。首先分析了美国律师协会制订《上诉法院标准》的历史背景。美国律师协会制订《上诉法院标准》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美国各个上诉法院的案件受理压力急剧加大,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的州上诉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十年翻一倍。并且,联邦上诉法院同样也面临案件快速增长的压力;二是,美国联邦政治体制存在局限性,州法院体系复杂多样,无法统一,大量存在当事人有意选择法院的情形;三是,为保障联邦宪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的实现,必需将其具体化,在程序上实现公正。其次,简要介绍了美国律师协会对《上诉法院标准》的制订与推行。成立于1878年8月21日的美国律师协会,目前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自愿性职业组织,可能亦是世界上最强有力的法律职业组织。它提供对法学院的合格鉴定、法律继续教育、法律信息及为律师和法官提供工作帮助的项目,并致力于推动司法系统的改进。本章第二节先简要介绍了协会的作用,使大家对美国律师协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概括性地阐述了美国律师协会制订的与法院相关的三部标准的基本情况,简要探讨文本的形成:来源、组成、发展、适用范围等,让大家对三部与法院相关的标准有总体的印象,便于宏观把握其作用。最后,以时间标准为考察对象,归纳总结了《上诉法院标准》在美国各州的推行情况。到2007年末,总共有14个州完全或部分采纳了美国律师协会制订的案件处理时间标准。但是,考虑到资料来源的局限性及指标选择等其他一些因素,实际采用《上诉法院标准》的州应当会更多些。论文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上诉法院标准》的主要规则。《上诉法院标准》洋洋洒洒近十万字,涉及上诉法院审判、组织及管理等诸多方面,由于论文篇幅所限,笔者只能择要述之。笔者着重研究了上诉法院组织原则及构造、获得上诉审理的机会、律师协助、上诉法院的决定程序、上诉法院管理、案件流程管理、上诉法院管理服务及设施、上诉法院的技术运用等八个方面的内容,凸出了其所体现的先进理念。论文第三部分则论述美国《上诉法院标准》与美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关系。首先,简要介绍了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现今所指的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不论是在比较法还是在法学院的教学指导书上,通常都是指联邦规则。其次,出于对比研究的需要,简要介绍了美国《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的主要条款。最后,着重探讨了《上诉法院标准》与美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的关系。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非刑事案件均由同类法院以基本相同的程序规则来审理。“民事程序”是指处理非刑事案件的规则的法律领域。通过仔细对比《上诉法院标准》和《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笔者发现,两者各有侧重,可以互为补充。总体而言,前者的规定较为原则,而后者的规定则较为详细,便于具体操作,且带有较大的技术性。文章的第四部分从美国《上诉法院标准》出发,对我国的上诉审制度进行了反思。本章第一节对我国民事上诉审所存问题进行了检视,认为“两审终审制”审级制度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多重问题。第二节对我国学者提出的上诉审改革理论进行了梳理并作出简明评价,重点分析了关于审级制度改革和审判模式转换的理论。笔者认为现阶段在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可行,而对于审判模式实行续审制是切实可行的。第三节对借鉴美国法律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认为全球两大法系之间一直存在相互借鉴的做法,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互相借鉴的基础,并且经济全球化推动了法律全球化。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两大法系融合趋同之势日益凸显,英美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的影响必将加大。在此基础上,又从七个方面进一步具体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审改革借鉴美国《上诉法院标准》的可行性。第五部分,阐述我国民事上诉审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提出了借鉴美国《上诉法院标准》改革我国上诉审的具体建议。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民事上诉审改革的时代背景。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司法改革也日益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而且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也提出了“确保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的具体目标。其次,指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却并不尽如人意,理念上尚存在争议,客观上也存有各种障碍。最后,笔者提出了借鉴美国上诉法院标准制度改革我国上诉法院和民事上诉审的七个方面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