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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方式,但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又极易造成融资风险的增加,中小企业处于两难境地。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条文只有两条的情况下,如何具体规范实践的操作,如何防范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如何解决权利冲突的现象等问题成为学界讨论的重点。经过了七年的实践操作,尽管应收账款担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困扰我们的担保融资实务。本文并不试图全方面的阐述应收账款担保融资,而只是重点关注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引言,结语和正文。引言部分主要论述的是物权法确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的相关争议点。特别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在实务操作中面临权利冲突时,在法律条文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而法官又不得拒绝裁判的情形下,法院会采取何种解决方式。在经由实务操作倒逼理论革新的过程中,应收账款质押的广泛发展将对我国信贷融资的繁荣增添动力。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梁慧星教授极力赞成应收账款应该通过转让的方式来消弭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风险,但最终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转让而是采用质押的方式为企业带来融资。质押相较于转让可以有效避免风险,因为转让方在进行转让后将彻底退出债权法律关系,如此在产生纠纷时转让方可以逃避自己的责任,无疑加大了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在采纳质押融资担保时可以有效避免风险的无限扩大,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一部分是着重对于应收账款的性质的阐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关于应收账款的概念的辨析,大陆法系一般不适用应收账款这个概念,而我国在起草物权法时却引进这个概念,如此必须对应收账款做一番概念的解释。此部分主要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首先分析国内外关于此一概念的解释,他们主要关注的是受付权,结合我国的《登记办法》和《人行建议稿》中对应收账款解释的冲突,可以得出应收账款的概念主要还是一种区别于证券化的受付权。此外还必须明确一点,收费权虽然学界对其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通说认为应收账款的概念无法涵盖收费权,同时认为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应该做扩大化的解释。其二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制度的法律性质的探讨。本文首先从人民法院报的一篇报道入手,来探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性质。对物权法中的物和物的客体做一番解释,两者是不同的范畴。如果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性质理解错误就会得出应收账款质押不是物,也不是物的担保的错误。相反,本文认为应收账款质押是物的担保,但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规定的物,在其法律适用上比照动产担保制度。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阐述的是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本部分主要分为五个小部分,首先是关于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存在的权利冲突,为充分发挥应收账款担保的功能,本文认为可以赋予应收账款双重出质的合法性,尽管存在无法充分收回价款的风险,但通过不同的解决路径可以有效的分散风险。其次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的权利冲突,此种权利冲突主要是因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在运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又突然成为了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平台。在此种情况下,质押与转让的权利冲突不言而喻。对于这种权利冲突,可以通过先登记权利在先的规则予以解决。但本文认为在进行转让时,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转让都必须通过登记系统予以登记才产生效力。因而产生了对于应收账款转让如何进行划分的界定以及一系列的权利冲突与解决。再次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与所有权保留与质权的冲突,本文试着举了一些例子,通过例子清晰的表明实践中存在权利的冲突,他们的解决主要是运用优先权的规则。最后是在破产程序中,存在一般破产债权人与质权人的权利冲突,究竟法律应该保护质权人的利益还是一般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他们之间的权利差序格局是怎样的,本文试着给出自己的答案。第三部分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制度完善的探索。包括三个部分,其一是关于应收账款概念的再界定,其次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实现制度之完善,最后是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重点在于防范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而且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制度的完善也主要在于对其风险的防范。制度的良好运行少不了有效的监管,在行业自律的同时,更要完善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此,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所产生的风险必将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