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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从而拓宽交易空间。这种全新的商务形式,其运作媒介不再是有形的营业场所,而是虚拟的数字化空间,买家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产品和服务,该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买家所在国“登场”,企业想在某一个国家销售它的产品和服务,不再需要在该国设立有形的商店,全世界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光顾”这个商店并在网上购买该商店的产品和服务。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常设机构原则来解决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营业所得征税问题。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遇到了新挑战。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解决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就无法解决跨国电子商务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问题,从而导致对其双重征税或多重征税现象的发生,这将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所以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不仅对国际税法是个重要的课题,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征税系统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