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程序的表面上看,起诉书首先体现的是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程序后的一种成果,其次如果将起诉书移送至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意味着刑事审判程序的即将启动,因此起诉书也是连接侦查程序或审查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一个纽带,然而,一旦将起诉书送到法官和被告人的手上时,起诉书也将关系着被告人能否有效地进行辩护、关系着公正审判、有效辩护等诉讼价值理念能否真正实现。那么,要使起诉书真正能够体现这些诉讼价值理念,就必须使起诉书的约束审裁判权功能、为被告人提供防御信息的功能等应有的诉讼功能得以发挥,然而,目前我国的公诉案件起诉书无论是法律效力还是内在结构上,都不足以使起诉书发挥其应有的诉讼功能,因此,我国公诉案件起诉书需要以公诉案件起诉书的诉讼功能为中心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诉讼功能得以发挥,各种相关诉讼理念也得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第一部分是公诉案件起诉书的概述。这部分主要是介绍公诉案件起诉书的定义和性质,并对目前公诉案件起诉书的定义进行反思,指出公诉案件起诉书的制作权虽然专属于检察机关,但是一旦起诉书被送至审判者及被告人手上时,起诉书将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审判者及被告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显然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影响”(指审判程序的启动及强制被告人接受审判),而且还包括实质上的“影响”(主要指审判的范围,被告人防御的范围等)。第二部分是公诉案件起诉书的诉讼功能。笔者认为,公诉案件起诉书具有启动功能、制约功能、审查预备功能以及提供辩护信息这四种核心功能,要实现公诉案件起诉书对其所承载功能的发挥,从其自身的构造出发,应具备形式要素、实质要素及法律要素这三要素。第三部分是我国公诉案件起诉书的现状及缺陷。在分析我国公诉案件起诉书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其缺陷。第一,法律规定少,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直接对起诉书的规定也只有两条;第二,无涉及起诉书内容的法律效力。而在具体制作规范上,虽然已经有较为具体的要求,但是这些要求往往仅仅站在公诉权实施的角度进行设置,而并没依据起诉书所应承载的诉讼功能进行规范,因此也难以实现公诉案件起诉书的诉讼功能。第四部分是我国公诉案件起诉书的改革与完善。针对第三部分对公诉案件起诉书的缺陷,从改革思路、思想层面、法律层面、制作规范层面以及司法实践层面提出改革与完善措施的建议。在思想层面上指出要将公诉案件起诉书定位于:在公诉案件起诉书是处于审查起诉程序与刑事审判程序之间的阶段性文书,在符合起诉的条件下,起着连接这两种程序的“纽带”作用,公诉案件起诉书不仅关系着公诉机关的公诉权的实现,还与审判机关的裁判公正性,辩方的辩护权的实施密切联系。在制作规范层面上指出要在起诉书中设立独立的量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