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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常常会出现一种独立于契约双方当事人的第三人,他们在契约订立的过程中进行说合,见证契约的各项内容,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存在纠纷时进行调解,这类第三人常常被称为“中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别的称呼,比如“中见人”、“中说人”、“承保人”、“中证人”、“凭中”、“全中”“原中”、“见立”、“正中”、“引中”、“证人”等。古文有云“立契有中”,这是古代国家法和民间乡规固定下来的传统。中人的不同称谓,我们可以从其字面意思大概了解到他们在契约中的不同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将不同作用的契约第三人统称为“中人”,从宏观角度来分析中人在契约中的作用。如果我们将契约双方当事人看作是第一位当事人的话,那么中人则可以称得上是第二位契约当事人,中人是除契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最重要契约参与人。将双方当事人说合到一起,见证契约的订立,监督甚至担保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这些都是中人在契约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中人在整个契约过程当中扮演这十分重要的的角色。本文可以看做是将中人的论述分为两个维度,从时间纵向上分析,本文从论述古代中人的历史发展变化的轨迹开始,论述不同时期中人称谓的不同变化,以及中人产生的各个方面的原因;从横向上来讲,论述了中人在契约的不同阶段所产生的不同的作用,将契约分为无纠纷和有纠纷两种不同的状态来看中人的作用。这样有助于我们更深层次地了解古代契约中人在当时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不同功能,能够更深层次地了解中国古代中人这一角色在古代契约中存在的意义,对中国古代契约整个过程的影响,甚至是对中国契约意识、契约观念、解决纠纷的观念都有着深远地影响。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古代中人的概述,主要叙述了古代中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及古代中人产生的原因。在这一部分我们对中人这一法律概念进行一个概括性的把握。第二部分从契约的整个过程着手,分别从无纠纷的契约订立过程中中人的不同功能以及存有纠纷的契约中中人的不同作用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及分析,将中人功能分为是说合作用、见证作用、担保作用以及调解作用、证人作用、保证作用。最后一部分着眼于整个中国古代契约发展中,看到中人在契约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对当时契约的各个方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