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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密性一直被视为仲裁之于诉讼的一大优势,但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是新近才发展起来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仲裁的保密性在实践中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分析了仲裁保密性的含义,尤其是跟仲裁的私人性这一相关概念的区别。保密性对于仲裁是有着现实的意义的,如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公共形象、保护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不被泄漏、避免当事人在类似或者关联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方便当事人务实灵活地解决争议等等。第二部分探讨了保密性存在的法律基础。根据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具有保密性。主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UNCITRAL规则、ICC仲裁规则、AAA仲裁规则、SIAC仲裁规则、CIETAC仲裁规则没有规定仲裁的保密性,仅规定了仲裁的私人性,WIPO和LCIA仲裁规则是少数规定了保密性的仲裁规则的代表。除了新西兰和挪威,多数国家在其仲裁法中没有对保密性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根据是否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可以分为主要国家两大阵营,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承认默示保密义务的国家,而是以澳大利亚和美国为代表的不承认默示保密义务的国家,这部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了主要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第三部分是对保密义务的具体分析,从保密义务的主体、对象、限制和例外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方式来展开。笔者认为,在承认仲裁具有保密性的前提下,不应该将其绝对化,要考虑到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对于仲裁透明化的要求。特别地,笔者支持在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推动仲裁裁决书的公开,从来推动整个仲裁制度的发展。最后一部分是对仲裁当事人以及我国如何对待保密性的一些建议。对于仲裁的当事人,笔者建议应尽可能地在仲裁发生前对保密性做出约定。一份详尽的保密协议可以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对于保密性的需求。对于法院或者是仲裁庭,笔者建议其在裁断具体案例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仲裁相关因素保密或是公开对于当事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影响,从维护更大利益的角度作出或保密或公开的判决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