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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中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频发,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如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事件使其最终走上了申请破产保护的道路,国内公司银广夏公司在2001年因虚构财务报表而被曝光,绿大地公司2007年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被发现,万福生科2012年通过虚假采购等方式进行财务舞弊,乐视集团2017年的财务危机引发的一连串连锁反应,而这些财务造假事例与上市公司一直以来在宽松的环境下进行过度的盈余管理操作密切相关。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当下对于资本市场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要求。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既有来自国家方面的监管,也有来自市场上的监管,还有逐渐完善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随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外部审计环境的不断改善,两者已经成为相互配合的、全新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提高企业盈余管理质量的手段。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机制作为上市公司两种常见约束机制分别从企业自身和外部来对行为进行规范,将二者结合起来将会产生互补的作用且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都具有适用性。本文在规范研究部分,首先对三者的概念、关系等进行了国内外文献的综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管理学和西方经济学经典理论,对上市公司两种常见约束机制单独和协同抑制作用的关系进行机理分析并提出4个假设。在实证研究部分,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对样本数据的选取,主要变量的选择和度量,并将全部样本按照总体风险程度的不同划分为整体风险程度较高、较低和适中三组,分组进行实证回归检验,将实证结果与所提的假设一一对比,发现:(1)上市公司两种常见约束机制不相互配合时,单一手段的应用范围狭小,只有在企业整体风险较小的情况下才显著,即上市公司整体风险较小时,内部控制质量越高或外部审计质量越高,企业出现应计项目盈余管理的机率越小,企业管理层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行为越能得到抑制。(2)上市公司两种常见约束机制在联合抑制过程中存在着互补效应。作为“结果监督”机制的外部审计和作为“过程监督”机制的内部控制共同发挥作用时,能起到显著抑制作用。(3)在整体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中,上市公司两种常见约束机制的互补关系并不存在差异,具有普遍性,上市公司两种常见约束机制的联合抑制作用不受企业整体风险程度的影响,无论企业面临的风险如何,无论企业是否是运营管理中存在缺陷使得应计盈余管理行为有机可乘,只要上市公司两种常见约束机制联合互补,对企业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就能显著的发挥作用。最后根据研究的结果,分别针对企业本身、外部审计单位及政府监管机构构建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的联合互补监督体系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