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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成本是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分配时产生的费用。Jensen1986年提出了FCF假说,指出自由现金流量会带来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推动了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有较高代理成本的公司期望通过雇佣较高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花费较昂贵的审计费用来帮助减少代理成本。Watts和Zimmerman于1986年指出,利用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是解决较高代理成本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FCF假说的适用性进行检验研究,得出不同结论。然而,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内外环境也在发生变化,所以,采用发生变化了的新数据来重新检验FCF假说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适用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审计费用视角,检验FCF假说在我国的适用情况。首先,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FCF假说、代理成本和审计费用等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自由现金流量代理成本问题的现状。然后从审计费用角度出发,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取我国沪深两市2006年至2009年间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毕马威华振、安永华明)审计过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象,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及审计费用主要影响因素,以审计费用作为因变量,自由现金流量作为研究变量,检验自由现金流量与审计费用的相关性。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低成长性公司的审计费用与自由现金流量显著正相关,验证了FCF假说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高成长性公司的审计费用与自由现金流量正相关,也存在自由现金流量代理成本,但不显著。研究中还把负债和现金股利也引入模型作为研究变量,考察了负债、现金股利与审计费用的相关性。研究发现,长期负债和派发现金股利都是解决自由现金流代理成本问题的有效方法,从侧面支持了FCF假说。最后,根据所得出的结论,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自由现金流量代理问题的现实背景,对由于自由现金流量代理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