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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证讼”和“一案不二讼”制度。经过近代自由主义、理性主义的发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底蕴已发生了嬗变,成为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维护判决的安定性,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等多元价值综合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被列入一系列国际公约,是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最低标准。随着近年来的发展,一事不再理原则也逐步趋于理性化、相对化和多样化,各国根据本国的特点,规定了适合自己国情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模式。但在我国,尚未确立该原则,对其进行的研究也尚显薄弱;并且我国的再审制度日益显现出其弊病,效率低下,判决的稳定性不强,司法的权威性受到威胁,最重要的是被告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成为必要。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思想文化内容日益丰富,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司法水平不断提高,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条件已具备,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中,完全有可能确立该规则。 为充分说明和论证上述基本观点,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每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述。本部分首先说明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的含义分歧,讲明本文对该原则所确定的概念,认为应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广义理解,是指一个案件经法院受理、审判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不得再行受理和审判。它包括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英美法系的避免双重危险规则。其次,对它与避免双重危险规则和既判力的关系作了一个简单的说明,认为避免双重危险规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个模式;和既判力的关系主要是指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其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互交叉的关系,不完全等同,也不是互不相干。最后,详细阐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根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其价值也随时代的进步而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对神的崇拜到对统治权威的敬畏,再到近代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多元价值综合的体系,论述了其正义、效率及保障人权的价值。 第二部分是比较法考察。有比较才有鉴别,通过了解他国的制度,来对我们自己的制度进行反思,借鉴他国有益经验,构建适合我国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