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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恶意诉讼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失使得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无法受到有效的惩戒,导致现实中恶意诉讼的现象日趋严重。本文即以恶意诉讼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并从侵权法的视角对如何从实体法中对恶意诉讼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引言部分,笔者首先列举了三个典型的恶意诉讼的案例,使读者对“什么是恶意诉讼的行为”有了比较直观的认识。笔者进而简要回顾了一下恶意诉讼的社会现象在我国的历史发展情况,指出了建立防范恶意诉讼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本文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首先,笔者对恶意诉讼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考察,并进而给出了笔者的定义。其次,笔者辨析了恶意诉讼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了恶意诉讼的概念和本文的研究对象。再次,笔者从四个方面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笔者指出了对恶意诉讼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思路,即“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第二部分是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比较研究。笔者分别对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恶意诉讼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其制度的不同特点进行了总结。第三部分是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笔者从侵权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类型和责任形式四个方面阐述了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并对恶意诉讼能否存在于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对我国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立法规制模式的构想。首先,笔者考察了我国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立法现状。其次,笔者对三个专家建议稿中关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最后,笔者通过对三个专家建议稿的比较分析,给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在结束语部分,笔者呼吁更多的人来研究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