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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市化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土地制度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根据亚当.斯密的说法: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就意味着我国农民拥有了最丰富的致富资源,应该是最大的受益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农民不仅无法将自己拥有的资源变成财富,反而有可能被束缚在集体土地上,以致无法实现致富,这就迫切需要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农村经济该以何种制度运行?农民权益该如何实现最大化?对此,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进行了多次探索。其中,最有效地探索方式是允许农村土地权益以各种流转方式融入市场。因为它给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更多新鲜活力,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在多样化的农地流转方式中,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争议最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入股;在股份合作制、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入股模式中应如何取舍:如果选择了公司模式,该如何实现与现代公司制度的结合以及应该如何避免农民因公司破产而面临的失地风险等。基于这些争议,本文首先对三种主要的入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作出了理性选择;然后从公司法、土地承包法、入股的相关配套制度上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界定及理论依据。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看法,对此,文章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承包权人将其合法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折价为股份,转移给农业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其出资资本,并按其出资享有股权取得股份收益的制度。其次文章将入股与其他传统的流转方式进行对比,从三个方面分析其具体特征。最后从法理、宪法、公司法三方面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制度演进及实践分析。文章最先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严格禁止、逐步承认再到允许入股三个阶段的制度演变,为后面的研究理顺脉络并提供方向。其次是根据各地的入股实践,分析整理出三种主要的流转模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从实践经验中分析它们的特点,并进行比较分析,做出理性选择。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文章首先分析了农地入股与公司法的冲突,这些冲突具体体现在公司的设立、存续、终止三个阶段,包括经营范围的规定不一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机制缺乏、股东人数规定过严、公司存续期限受限、抵押受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否纳入破产财产不明确等。其次分析了农地入股与土地承包法的冲突,具体表现在集体经济组织角色定位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公司股权时能否继承不明确。最后是分析入股在相关配套机制方而存在的问题,体现在融资保障不足、服务保障缺位及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三个方面。第四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制度之完善。根据上文的分析,文章首先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遵循的三个原则,然后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措施:方面是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对其在设立、存续、终止三个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对策,包括应适当限制农业公司经营范围、建立健全价格评估机制、灵活处理公司的人数问题、农业公司自主决定其存续期限、股东购买权应该优先、允许抵押等。另一方面是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包括明晰土地产权,使集体经济组织找准其定位,并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最后是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从融资、中介服务及社会保障机制三方面提出对策,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为其规范运行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