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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信托财产所有权或保有权是信托制度的本质特征。人们对两大法系财产观念、衡平等现象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在财产观念方面,他们主张建构“双重所有权”。为实现这样学术抱负,有人又提出改造现行所有权或占有制度之主张。在衡平方面,人们对大陆法系衡平现象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持怀疑和排斥态度。导致这些错误认识和主张产生的原因在于,人们在观念上片面地强调权利,而轻视义务;过分崇尚权利、自由,而对权力持怀疑和不信任态度。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仅关乎信托制度的构建,而且关乎立法权与司法权如何配置、权利与义务谁为本位、法律与衡平的相互关系,等等。在我国,构建信托制度不仅要求我们透过两大法系财产观念表象的差异看到它们作为制度之目的的一致性,而且,我们必须对法律中的衡平有所认知,并正确地对待它。唯有如此,才能在处理信托财产归属、构建我国信托制度的过程中远离歧途,走入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