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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起,已经进入第五个年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在立法数量和立法内容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且出现了一批富有创造性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但并非所有设区的市都取得了良好成果,仍有相当一部分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目前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各市地方立法普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以湖北省设区的市立法实践为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对湖北省12个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文本按照立法内容进行梳理,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分析立法文本,概述了湖北省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的各类表现形式,主要存在于地方立法特色和行政处罚设定两方面。具体来说,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总体缺乏地方特色,存在抵触上位法、重复上位法和立法针对性不强的情形。在行政处罚设定上,合理性不足,具体表现为罚款普遍化和处罚职权规定含混不清。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较大模糊性,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明,“不抵触”“有特色”原则缺乏统一标准。地方立法监督机制操作性缺失,导致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地方性法规未能被发现,有关机关无法及时对其进行修改,极大影响了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外,由于各地开展立法工作不久,地方立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立法人员易对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原则产生误解,再加上地方缺乏立法经验,地方立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不足,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上不成正比。因此,目前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让地方立法质量实现质的突破,让其发挥出真正的效用,应当积极应对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一味地进行批评指责。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审慎研究,及时采取具有实效性的措施。毕竟地方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工作,而是一场“持久战”,从理论到实践,让地方立法全面走上正轨,全面实现地方立法制度的完善,前方仍有漫漫长路。故对于地方立法问题,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确保制定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能获得公民普遍的遵从,从而保障法律的权威性。针对地方立法制度模糊性规定的问题,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积极应对立法制度缺陷,对地方立法权限、立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对地方现有立法制度的缺失方面及时作出规制。同时,也应当重视地方立法队伍的建设,立法队伍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另外,要及时转变立法观念,正确理解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高效、高质量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