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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竞争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进一步提升综合国力、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础。然而,正如西方一句法谚所云:“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鉴于知识产权蕴涵的巨大商业利益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所认识,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趋增多,知识产权保护难度日益增大。如何能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权利人)和使用者在面临风险时利益受到较小的损失?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英美等国家创新开发出知识产权保险这一新的保险险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分散知识产权拥有者和使用者的经济风险。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不仅是满足市场需求的必然结果,而且是保险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保险的理论研究方面也是刚刚起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和企业国际化蓬勃发展,国外企业控告我国企业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有越来越多的倾向,国内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快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步伐,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无疑可以为国内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减轻负担,也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对于知识产权保险这一较为年轻的法律制度,需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研究探讨,以期可以构建较为理想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险是以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综合险。这种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为对象、以承担经济损失补偿为内容的保险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权利相对人提供双重保护,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在经济上恢复和补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保障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最终有效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促进保险制度的创新。笔者认为,我国应改进美、英等国知识产权保险存在的不足之处,遵循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权利人)以及知识产权使用者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立法上将知识产权保险条款定性为保险特别法,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仅限于我国境内,因险种和知识产权贸易地域性的不同厘定保费的高低。另外,在中国开展纯商业性的知识产权保险难以实现其自身的发展,笔者以为发展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是最可实现的办法。总之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而且开拓了保险法律制度的新领域。同时通过将保险制度应用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特别是知识创新保驾护航,对于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技术地位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