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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船舶作为海事请求保全最主要的方式,成为许多扣船申请人保障自己合法海事请求的理想途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海事立法无不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细致规定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海事请求。我国也通过1999年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国际公约规定的扣船制度达成了基本的一致。但在仔细对比研究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扣船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就会发现,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扣押的相关规定存在许多问题,许多法规制定的过于笼统,而且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面临着许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船舶扣押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保护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也为了更好的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认真的研究好国际公约以及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船舶扣押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的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扣押船舶法律制度中的船舶扣押范围、错误扣船和扣押船舶海事担保三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的第一章是对船舶扣押制度进行了一个基本的概述。在对船舶扣押的概念、意义和条件的简单介绍后重点分析了可以扣押船舶的范围。其中主要从当事船舶、姐妹船、船舶经营人经营的船舶和关联船舶四个方面分析了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扣押船舶范围的相关规定。并从已经作好开航准备的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集装箱箱位租船人的姐妹船是否可以被扣押、船舶经营人经营的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和关联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四个方面对我国扣押船舶法律法规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本文的第二章是对错误扣船的相关理论尤其是错误扣船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一个详细的阐述。通过学习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对于错误扣船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我国错误扣船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并不利于申请人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海事请求。对此在分析我国错误扣船归责原则在理论中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错误扣船归责原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方面来论证目前我国对错误扣船所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不合理的,应进行适当的改变。本文的第三章主要涉及扣押船舶中存在的海事担保问题。通过研究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法律对扣押船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的数额的规定来论证我国法律对扣船申请人合法海事请求的保护力度并不够。在指出我国法律对担保规定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创新性的提出了以一种全新的救济方式取代扣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来补偿被申请人因错误扣船所带来的损失,并对建立这种全新的错误扣船专项救济基金的可行性、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进行了相关论证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