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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最早起源于民法,继而在刑法、行政法等不同的部门法中均有所体现。随着理论界对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学说的不断认同,信赖利益保护开始适用于税法领域。该学说强调税法的“行政契约性”,要求税务行政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税收征收目的同时,要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予以保护,从而实现法治社会的公平、人权等基本权利。另外,当前在建设和谐社会、构建诚信政府的背景下,对纳税人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虽我国《行政许可法》已明确规定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但其适用范围相当有限,且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信赖利益予以认定。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在借鉴国内外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践情况,提出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的内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基本问题研究、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三重依据、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适用及实现机制、完善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的构想。第一部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基本问题研究主要介绍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内涵与构成要件。首先,通过对比分析信赖利益在民法、行政法、税法等部门法中的内涵,明确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内涵与特征,即纳税人信赖利益是纳税人最根本的权利之一。然后对如何判定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即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三个构成要件予以分析。第二部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三重依据,即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及规范依据。其理论依据传统上主要有诚实信用原则说、法律安定说、基本权利说及法治国家说,本文对这四种学说进行正反面分析之后,对法治国家说予以肯定。另从经济效率、文化论、公私权力平衡三个角度对现实依据予以分析。第三部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适用及实现机制,税务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在法律适用上的多样性,本文主要从税务行政行为的无效制度、撤销与废止制度以及变更制度三个方面讨论该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实现机制上,结合国外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主要介绍了程序性保护与财产性保护。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的构想,首先从内外部对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缺失的原因进行深入探究,继而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借鉴国外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经验,从程序上、实体上、意识上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措施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