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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通过并购以优化资产配置、实现战略转型。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并购活动通常面临较大风险,极易造成并购失败。如何防范并购风险、提高并购成功率成为需要企业迫切关注的问题。业绩承诺在我国的应用始于2008年,当年证监会首次规定了“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1”,目的就在于对并购风险进行防范。实际上,业绩承诺对于并购风险的防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应用合理,业绩承诺协议可以在缓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调整交易对价、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激励管理人员努力完成业绩目标等方面发挥作用,防范并购风险。但如果运用不合理,也会导致种种问题,比如:业绩目标无法实现、业绩补偿责任得不到履行等等,业绩承诺的应用并不一定总能有效防范并购风险,反而由于业绩承诺的存在造成并购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延迟整合、助推高溢价等等,进而引致或加剧并购的风险。本文以中水渔业并购新阳洲为例,综合应用理论和案例研究方法,梳理并识别了中水渔业此次并购中各阶段面临的风险,探讨了业绩承诺在防范中水渔业并购风险过程中的使用效果,指出此次并购中业绩承诺的应用未能有效防范中水渔业的并购风险,并进一步指出盲目并购高风险企业、尽职调查不到位、现金支付不合理、补偿协议条款存在缺陷以及并购整合存在瑕疵等问题的存在是导致业绩承诺在中水渔业这次并购的风险防范中没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在并购交易中应用业绩承诺,可以将其作为价值谈判的基础,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调整对标的企业的估值、激励标的企业管理人员努力提高业绩并促进并购整合,确保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但是,业绩承诺防范并购风险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一定前提上的,如果不能满足则无法有效发挥防范并购风险的作用。同时,本文基于上述研究,针对并购各阶段如何提高业绩承诺防范并购风险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建议:在并购准备阶段,并购方应当明确战略目标、审慎选择标的对象,不能过于依赖业绩补偿的兜底作用。同时,并购方应当对标的企业进行充分的调查,从而理性的判断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能力以及承诺人的履约能力。在并购交易阶段,并购方应当借助专业机构、选择多样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再在此基础上设计合适的业绩目标。同时,并购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提高标的企业管理层努力实现业绩目标的积极性以及保障补偿责任的履行。另外,并购方应当周密设计业绩补偿条款,保障业绩承诺对于并购风险的补偿效果。在并购整合阶段,并购方要注重并购后整合,防止由于整合不到位导致的生产经营业绩下滑、业绩目标无法完成。另外,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对业绩承诺并购风险防范作用的研究,不但创新性地指出了业绩承诺在并购风险防范上具有双重性质的作用,运用合理可以积极防范并购的风险,但如果运用不当也会招致或者加剧并购风险;而且分析揭示了业绩承诺并购风险防范作用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