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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旨在缓解工程款拖欠难题,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由于其对该制度的权利主体表述过于笼统、狭窄,导致该法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诸多混乱,工程款拖欠问题仍然严重。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在该权利主体范围上产生的争议现状及其主要原因、评析我国及域外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制度的立法现状论证出解决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争议的关键在于利用增值理论作为构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以此提出主体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通过逻辑论证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主要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几大争议主体并分析争议原因。目前我国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几大争议主体包括施工企业内部承包人或项目负责人、勘察人和设计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四大类。通过对每类主体争议焦点的梳理和分析可总结出该权利主体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两点,一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存在分歧,二是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性不明。第二部分,介绍并评析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规范现状。根据第一部分分析出的两大产生争议之因,通过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承包人定义和权利属性角度介绍我国相关立法规范,一方面根据分析出的立法背景和工程款范围推导出该权利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利益,事实上在于保护所有为工程增值作出贡献的主体利益,另一方面得出因法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属性没有明确,目前定性争议较大,要解决此问题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因此应该搁置定性争议,从立法目的这一现实角度出发解决主体争议。第三部分,介绍并评析域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规范现状。通过梳理域外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国在该权利上的规定,概括总结出所涉及到的包括承揽人、分包人、施工工人或建筑师等雇员、材料供应商和提供资金用于工资清偿的出借人在内的五大主体,并以此推翻该权利主体仅限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论断,论证出域外各国均将增值理论作为该权利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立法的几点建议。通过前文论述,提出在完善该权利主体规范上应该暂时搁置定性争议,从现实角度出发寻求解决途径。而据保护所有为工程增值作出贡献的主体利益的立法目的可得出我国可引用国外的增值理论作为解决该问题的理论基础,再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将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申报的分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聘用的工程师、建设工程遇到重大资金困难情况下的材料提供商和资金出借人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