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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丰富的涵和理论基础。共同犯罪人是共同犯罪的实施者,各国对共同犯罪的研究就是以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为基础展开的。我国受传统法律文化和大陆法系国家共犯理论的影响,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的分类方法将我国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由于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方法的特殊性,使我国的共同犯罪人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但是,也正是基于此原因,引起了理论界对共同犯罪人的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理论支撑,对共同犯罪人认定、处罚容易造成误解。从犯是我国共同犯罪中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我国的共同犯罪制度占有重要地位,正确的认定从犯不仅是对从犯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还对主犯、胁从犯的认定与处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一些主犯、胁从犯特征不明显的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借助从犯的认定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他们处以合理的刑罚,这在提倡刑法个别化、量刑规范化的现代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笔者在本文以我国刑法中的从犯为出发点,立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践,着重从我国从犯的概念、成立条件、认定、处罚几个方面论述了我国从犯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我国从犯理论发展贡献微薄之力。本文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重点介绍研究我国从犯理论研究的现状,以及对从犯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二部分,从犯概述。本部分从从犯的立法沿革、概念、分类对从犯进行的概括性介绍,力图从整体上把握从犯的有关理论。提出我国从犯的本质特征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第三部分,从犯成立的条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论述了成立我国从犯所必需的条件,特别论述了从犯成立与单独犯罪的成立相比有着特别显著地区别,即从犯的成立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都要求有双重性。同时成立从犯必须以主犯的成立为前提,没有主犯的存在,就没有从犯存在的空间。但是,没有从犯,并不影响主犯的成立。第四部分,从犯的认定。本部分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为出发点,着重论证了主犯与从犯的本质区别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而胁从犯与从犯的区别不仅表现在一般情况下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小于从犯,而且胁从犯还有自己最明显的特征,即被胁迫参加犯罪。在具体的分析中对共同实行犯是否区别主、从犯;对触犯不同罪名的共犯人能否区分主、从的问题;对实施望风行为的行为人如何区分主、从犯等几种特殊问题进行论证、分析。阐明我国从犯认定的过程及特殊之处,对一些司法实践中误解进行解释。第五部分,从犯的处罚。本部分从我国现行刑法对从犯处罚的有关规定出发,阐述了我国从犯刑事责任的范围、现行刑法取消“比照主犯”对从犯处罚的原因及意义、以及对从犯量刑时从宽幅度的选择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现行刑法在从犯的处罚中取消“比照主犯”的内容,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突出了从犯作为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但是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一些混乱,作为从犯处罚的比照对象,应该选择从犯单独犯罪时所应该被判处的刑罚。这样,才可以做到罪行相适应。第六部分,结语。在前几部分的论证的基础之上,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