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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上升,经济发展迅猛,市场经济的地位也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公司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展。2005年10月27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公司法》极大地扩展了股东的出资形式。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完全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债权出资可以充分调动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由于债权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债权出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我国的实践中,最先出现的债权出资是政策性的债权转股权,即国有商业银行将其对国有企业的特定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或有国家开发银行直接作为投资主体(因国家银行直接享有对国有企业不良贷款的债权,不需要经过债权转让程序),将该不良贷款债权依法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现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债权人以对公司债权出资的做法,即民法原理上的债的抵销,这种做法既可以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同时又可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能够大大地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债权出资的另外一种形式为债权人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即债权让与,此种情形下公司代替债权人承担了债权回收的风险。虽然实践中债权出资的做法普遍,但是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形成统一的认识,对于债权出资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本文将从债权出资概述,,债权出资的立法考察,实践现状,立法建议四个方面债权出资进行分析。由于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在实践中的做法已经较为成熟,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以公司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