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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作为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一生的工作都在探索正义向我们提出了什么要求以及社会实现正义的可能性。所以,罗尔斯的最大理论兴趣在于创造一种关于社会正义的理论,并且这一理论不应该是强加在人们之上的;罗尔斯认为正确的正义理论应该是理性的人们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就正义问题协商而得出的结论。可问题在于,当我们坐在谈判桌前谈论与我们自身切实相关的正义事项时,我们每个人谈判的背景条件是不同的,背景条件的不同带来的是立场的不同,这样就难免导致一部人比另外一部分人具有更优越的谈判地位。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所签订的契约是不公平的。为此,罗尔斯的解决方案是创造一种能够避免不公平的契约产生的哲学策略。罗尔斯的哲学策略是要求每个人为我们目前的认知穿上一件想象的外衣即“无知之幕”。无知之幕表明罗尔斯的正义思想是契约论式的,但又有别于传统的契约理论,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式的契约论区别于传统契约论的最显著特点。无知之幕是一个思想实验,它不是发生在某个历史阶段的实际情景之中,这是一个非真实的状态,就像在物理上无法达到的一个状态一样。罗尔斯认为要使一个社会保持公平合作的稳定状态,那么这个社会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就必须以一些基本原则作为出发点。对于这些基本原则,罗尔斯认为必须是契约各方在无知之幕背后选择出来的。在无知之幕背后,契约各方必须秉持公道的处事方式,并且肩负着选择出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这一使命。无知之幕要求契约主体就正义问题做出公正的判断,要求人们不能站在个人的立场上以自身利益为基础去选择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所以,无知之幕作为契约各方选择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的条件限制,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得以证成的关键。本文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依托,试图澄清无知之幕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证成过程中所起的真正作用。文章从无知之幕的根据入手,讨论罗尔斯为什么提出无知之幕的概念。无知之幕作为罗尔斯正义思想的理论基础,首先是为了表明罗尔斯所接续的是契约论传统,其次是为了保证原初契约是在一个正义的环境中被选出,最后是为了给予正当观念一定程度的限制。无知之幕的内涵建基于无知之幕的根据之上,无知之幕给予契约各方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可以使契约各方以理性人的身份处于自由平等的地位。无知之幕的遮蔽与显现确保理性人的自由和平等,同时确保无知之幕背后的契约各方拥有在选择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所必须具备的道德能力。但是,无知之幕的概念在提出之后就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诘难,这是无知之幕所面临的困境。本文对无知之幕困境的考量主要是基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接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从契约主体、契约内容和契约有效性三个方面展开。对于契约主体,批评者认为无知之幕背后是一个抽象并且无知的人;对于契约内容,批评者认为罗尔斯混淆了基本善与能力和权利之间的区别;对于契约有效性,批评者认为罗尔斯假设性的契约和缺乏议价的契约无法成为普遍契约,这样也就削弱了契约的道德力量。对于无知之幕所面临的困境,这是理论向前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认为,尽管无知之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但这并不能取消掉无知之幕在罗尔斯的整个正义思想证明过程中所起的真正作用。文章最后结合无知之幕的根据、内涵和困境对无知之幕进行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反思,认为无知之幕虽然是作为理性的虚拟条件,但它却彰显了罗尔斯作为平等优先的自由主义者对自由和平等双重兼顾的考虑,不偏不倚的正义判断是平等的道德基础,而基于道德地位平等的公正考虑是罗尔斯对个体自由的寻求。自由和平等是罗尔斯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道德理想,以道德理想为支撑从而实现构建一个正义社会的理论理想。罗尔斯的道德理想和理论理想贯穿他的整个正义思想,但罗尔斯哲学研究的另外一个主要成就也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让社会契约论这个传统在政治哲学中苏醒过来了。这一苏醒主要体现在罗尔斯对契约论中假设同意的正义确信,以及将无知之幕作为一种抽象的道德推理工具使得罗尔斯式的契约理论较传统的契约理论具有更高的抽象水平。无知之幕作为罗尔斯正义思想的理论前提复活了传统社会契约理论。在未来,当人们面对社会的正义问题时,他们不可能越过罗尔斯这位承前启后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去讨论关于社会正义的哲学问题。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是对人这种存在者的自我理解,而罗尔斯的正义思想是在新的条件下去探讨我们人是如何理解人类自身的。当人们在重要的道德决策上发生冲突时,无知之幕可能是一种值得借用的道德推理方法,因为它运用理性筛选出的可考量的角度是最终决定的根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