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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是城市居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 社区居民自治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伴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而兴起的。社区居民自治作为城市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其前身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制与街居制相结合的城市基层治理体制下的居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之所以兴起在20世纪90年代,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它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逻辑结果,是国家民主化进程及城市基层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产物。 社区居民自治属于基层群众自治,自治的主体是居民。居民以各种组织为依托进行自治活动,行使自治权。实行社区居民自治,就是要改变原来单一的居委会纰织体制,进行组织形式与体系的创新,通过建立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等机构,形成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系统。同时还要处理社区自治组织与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中介组织等组织的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的社区自治组织的生态系统。 社区居民自治作为广大城市居民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其活动内容主要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自治在推进“四个民主”特别是在民主选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意义的探索,过些探索大大丰富了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体现出了一种规则化、程序化的民主治理过程。 社区自治组织无论是在职能上还是角色定位上都联系着两头:政府与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居民的桥梁。如何摆布这两者的关系,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的两大难题:一是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二是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 社区居民自治的初步实践,不仅对城市社会的稳定、居民素质的提高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效果,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目前总体上处于初始阶段,还有许多课题要解决。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必将会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