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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领域活动的频繁和复杂带来各类债权债务的纠纷,为了简化清偿以及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抵销成为必不可少的选择。但诉讼上的抵销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处于空缺的状态,以至于实务诉讼领域中对抵销权的行使设置了不同的门槛且对抵销抗辩是否具有既判力也有不同的观点。立法的空缺和实务的需求呼吁我们建立抵销抗辩制度成为大势所趋,英美法国家的反诉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抵销抗辩制度提供了两种不同制度的考量。本文将结合不同情形的债权债务模式关系以及不同的诉讼阶段阐释抵销权在诉讼中不同的运用模式。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列举实务中的案例证明不同地方法院对抵销抗辩是否具有既判力持不同的态度,从而引证实务界对抵销权在诉讼中的适用混乱有违司法公平公正,而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缺位。第二章是诉讼中抵销抗辩的概述。首先列举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抵销的规定,并阐述了抵销制度的优势,其次对抵销抗辩的学说进行分类——私法行为说、诉讼行为说、折中说,同时对这些制度的优劣进行评价。第三章是对抵销权在诉讼中的运用模式进行探讨,这两种模式为抵销抗辩和反诉制度。从共性到个性,从并存的历史原因到各自应用的条件和功能,本文没有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偏向某种制度,而是根据不同情形探讨个案的应用模式,包括抵销抗辩、反诉制度、另行起诉。第四章着重探讨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价值。首先列举赋予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原因有防止重复使用抵销权带来的双重给付以及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功能,其次阐明产生既判力的条件不仅要对债权债务进行实质上的判断,且必须经过判决书的确认,再次探讨既判力产生的具体范围,通过将诉请债权和反对债权的数额进行对比,并结合反对债权是否可细分来探讨产生既判力的范围。第五章探讨抵销抗辩制度在我国的制度构建,并从实体层面和制度层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