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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是两个为海商法学界广泛研究的问题,每个领域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由于两个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对于二者交叉点的扣船涉及的管辖问题却几乎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然而事实上,扣船涉及的管辖问题有自己独特的制度和原则,绝非涉外海事诉讼管辖领域所能涵盖;同时,该问题的复杂程度又远非是一般船舶扣押领域所能阐述清楚的。且在实践中,如果缺乏对各国扣船制度的了解,无法分清管辖问题的不同类型及其对应的管辖规则,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可能无法保障,也有可能承担被错扣的风险。故而,将扣船涉及的管辖问题作为一个单独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很有意义的。文章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扣船涉及的管辖问题的研究现状,引出写作本文的目的第一章,用比较论证的方法,通过比较各法系代表国家及国际公约的基本扣船制度,使人们对船舶扣押的含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进而将扣船涉及的管辖问题分为程序性管辖、实体问题管辖、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管辖三类。第二章,通过介绍各国和主要公约的做法,明确扣船程序性管辖是一个独立于实体管辖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禁令、对物诉讼、假扣押等不同扣船方式下,程序性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并且阐述了《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对扣船程序性管辖权的启示。最后结合各国司法实践分析了仲裁及管辖权选择条款对扣船程序性管辖权的影响第三章,以扣船制度中最特别的扣船地法院管辖原则为中心,分析了扣船实体管辖问题中各管辖原则之间的关系,重点研究了扣船地法院管辖与协议管辖之间的关系。针对实体问题管辖出现冲突的原因,提出了缓解冲突的建议。由于船舶扣押地拥有其他连结点所不具有的诸多优势,故而扣船成为当事人择地行诉的首选方式,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文章提出了对通过扣船择地行诉的限制措施。第四章,在明确错误扣船索赔诉讼为独立的侵权之诉的基础上,阐述了该类管辖权归属的理论。另外对《1999年扣船公约》关于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管辖的规定加以介绍,指出该规定可能导致错误扣船判决与实体问题判决不一致情况的出现。第五章,分析我国目前关于扣船涉及的管辖问题的规定,找出其中的不足,并从适当承认管辖协议对扣船程序性管辖法院的选择,增加协调不同国家间扣船措施与实体问题管辖衔接的规定,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及明确我国错误扣船索赔诉讼的管辖归属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我国扣船管辖制度的一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