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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福址。但长期以来,国内矿产资源开发没有注重生态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难以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尤其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粗放型开发模式”基本上成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代名词,这极大地破坏了自然生态,并连带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生态恶化不仅会造成生态危机,更会导致民族文化传承难以持续,并最终使一个民族走向灭亡。换句话说,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生态补偿制度是否足够完善,直接关系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文化权以及生存发展权的实现。因此,国家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开发矿产资源时,要对这些地区给予适当的生态补偿,以平衡因矿产资源开发而遭受的损害。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不仅是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更是解决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关键所在。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我们应当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其至少应当包括生态环境的补偿和文化的补偿两个方面。其中,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补偿是一系列问题中的关键点,急需要获得合理的解决。同时,考虑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必须要兼顾这些矛盾的化解。本文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为切入点,阐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对民族文化传承的影响。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在充分发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产矿产资源开发生生态补偿制度现状与不足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对策,以期构建完善的民族区域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达到维护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态以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