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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所需处理的最基础的关系,这种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呈现新的特点。尤其是,当下人类进入生态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加剧,这促使人们的目光逐渐由追求经济利益向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转变,法律生态化正是在这一矛盾调和的过程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生态社会发展阶段需要对法律进行生态化的调整与改造,促进法律朝着更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更能满足人类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方向发展。地方立法的生态化调整与改造的课题就是伴随着法律生态化的发展进入人们视野的,地方立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发展最前沿,最能直观反映法律生态化的水平。然而,目前现有地方性法规中存在许多规定不符合生态理念要求、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匹配,面对地方生态环境危机频发的事实,因此要用“生态的理念”改造现有地方性法规,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的调整,改造现有地方性法规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内容。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地方立法生态化调整与改造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对“环境”、“生态”、“生态化”等相关概念进行法律语义分析,为下文讨论奠定对话基础。由于“生态”与“环境”在内涵上存在重叠,经常被混用,而且“生态环境”的表述也遭到过质疑,因此笔者对“生态”与“环境”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从语义侧重点的角度阐明了“生态环境”一词的合理性;同时,对“生态化”的内涵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对“生态化”的理解。二是分析了地方立法生态化调整与改造的基础,具体阐述了法律生态化的理论观点及其构造,并阐述了本文对法律生态化的理解,以及通过法律的生态化调整与改造生成生态化的法律的目的。 第二部分,地方性法规的生态化调整与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这部分笔者具体分析了南京市地方性法规生态化调整与改造现状,指出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在生态化调整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表明确有必要对地方立法进行生态化调整与改造。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有:地方立法的生态化调整与改造进程缓慢;立法理念欠缺对生态环境价值的考量,地方立法调整欠缺生态化立法理念的指导,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都未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的生态化立法体系不完整,地方缺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立法,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力度不一致,对生态环境要素的立法保护不均衡,具有片面性;法规具体内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等。 第三部分,地方立法生态化调整与改造的基本对策。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对策:搭建地方立法生态化调整与改造的合理框架,明确调整与改造地方立法的应然性标准;进行立法理念更新,用生态化立法理念指导地方立法实践,在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中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立法体系调整上,制定统一的地方生态文明促进法,同时确保各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均衡立法,保障生态化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调整立法内容使之与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匹配,既要清理偏离生态环境保护主旨的法规,又要修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