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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化社会和现代媒体的不断发展,多个国家和地区日渐重视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一般认为人格财产利益是传统人格利益的一种衍生利益,一方面它在现实中具有依靠某种具体的人格符号载体而实现商业化利用的可能,另一方面它又与人格符号所指向的人格利益享有者密切相关。因此,无论是采取何种保护模式,都要及时有效的回应现实的需要,同时又要谨小慎微的处理与其它利益的关系。我国正处在人格财产利益保护模式的探索阶段,立法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却涌现大量案件。鉴于这一现实,我国只有在充分吸收典型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国己有的法律基础和传统,最终找到适合自己的保护模式。如果采用扩张传统民法理论人格权的内容来实现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那么就打破传统理论仅保护纯粹的精神性权利的限制,进而承认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划分并非那么泾渭分明,客观上二者就发生双向融合的现象。一些人格特征要素常常成为商业化的目标,而商业化的人格特征要素往往也为权利人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回报,这又丰富了财产权客体的种类。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扩张人格权权利内容将改变原有立法的体系和逻辑,不符合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其次扩张的尺度难以拿捏,稍有不慎便可能侵害其他的法益。如果将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与精神利益的保护完全区分对待,那么便可以采用设立新的独立的财产权利的方式。采用此模式的优点体现在可以不破坏己有立法的体系和结构,同时可以以财产性权利的方式对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和利用予以规定,有利于该人格财产利益的使用和流转,从而以最优的方式配置资源。不过创设新权利时虽然在形式上与精神利益保护相割裂,但终究是指向同一人格的两种相关利益,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必将一定程度上影响新财产权利的实现。除了前述的两种思路,当然还可以采取更加保守的态度,即出于既有立法传统和对某类价值的重视,而回避在立法中对人格财产利益做出明确承认,只得用现有的制度为依据,勉强维持着利益的平衡。其实,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是考虑多方因素的结果。言论和新闻的自由、法律体系和救济方式的逻辑以及传统的伦理观念都应予以充分考量。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有了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但是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只字未提。与此同时,司法案例中多次明确提出人身权益蕴含财产利益,甚至直接提出该财产利益与美国形象权相关。而究竟如何构建人格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我国学术领域的学者观点主要分为两类,即参考德国模式或者美国模式。笔者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的现状和传统,认为应更多的借鉴美国模式。但是借鉴不意味着照抄,谨慎的创设新权利,在保证开放性的前提下逐渐丰富关于人格财产利益的权利种类,完善利用的方式和限制。本文拟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查阅了一定数量的专著和期刊文献,同时检索、梳理和分析近期相关的案例,在充足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展开人格财产利益保护模式的研究任务。以期能够在汇总、梳理己有理论的前提下,结合大量立法和司法中的经验,为我国人格财产利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尽到绵薄之力。本文共有三个章节。第一 ·章为概述。首先从几个相关概念出发,简要说明其和人格财产利益的关系,随后提出了人格财产利益的定义。接着从两个方面分析了保护人格财产利益的相关理论依据。第二章为比较研究。先详细讨论了美国、德国和英国的相关制度和实践,并随之总结出了模式探索过程中几点应该考量的问题。然后介绍了我国的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发展和现状。最后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分析。第三章笔者提出了我国人格财产利益保护模式构建的具体设想。该部分主张通过比较不同的保护模式,择其有益者吸纳,并结合我国己有的法律和制度,提出应构建人格财产利益的组合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