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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人类对死亡的观念亦在与时俱进,从盲目地畏惧死亡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再到现在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安乐死非罪化问题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在“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的激情碰撞中,安乐死非罪化一直处在反对与赞成的风口浪尖上。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行为的定性不一,但多以故意杀人罪认定。立法上以荷兰为代表的国家制定了承认安乐死的相关法律。“世易时宜”,安乐死问题的不断被认知和实践给我国法学界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寻求制度上的救济,填补法律的空白是本文的宗旨。笔者拟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了安乐死的概念以及其特征,介绍了当前学界主流观点对安乐死的种类划分,安乐死将安乐与死亡两个字眼的和谐融合决定了这个过程应当是无痛苦的、保持人性尊严的,因此笔者本文所探讨的安乐死是积极自愿安乐死。第二章首先简述了安乐死在国外的非罪化立法、司法范例及其主要法理依据。然后介绍了我国三起典型的安乐死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安乐死的态度,此外笔者列举和评析了我国学界对安乐死非罪化的不同观点。第三章首先介绍了学术界对非罪化概念的不同理解,即“构成犯罪不加刑”和“不构成犯罪”。再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和排除犯罪性行为理论论述安乐死的非罪化并比较两种理论对非罪化的不同认识。笔者还从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角度来论述安乐死的非罪化,最后笔者认为安乐死的非罪化应当是“不构成犯罪”的非罪化而非是“构成犯罪不加刑”的非罪化。第四章对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制度设计与体系构建提出设想,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对安乐死问题宜通过个案的司法审查方式达到事实上的非罪化,并借鉴荷兰等国家安乐死法律在对象条件、主观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执行条件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了我国安乐死非罪化的制度设计,最后还针对违法安乐死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力求最大程度地避免安乐死被滥用。综上,笔者认为当今中国在对待安乐死问题宜实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这不仅是一种观念的更新,即是对生命和死亡的再认识,更是刑法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